「樓花」,是地產物業市場的名詞,稱之為「花」,因為不是起好的現樓,是空中樓閣,是一種物業「期貨」,指預售尚未完成的地產發展項目,買家靠睇圖則、看地圖、參觀示範單位和依賴發展商合約中承諾來確定自己付的權利。
在香港,樓花買賣有兩種,其中一種樓花要預售,必須在開售前得到地政總署的預售同意書。當建築完工,地産商為發展項目取得滿意紙和入伙紙後,便可以用「現樓方式」出售。
因此,如果地產項目還未有政府當局發出的入伙紙,也定義為樓花。地產發展項目以樓花方式發售,對地產發展商有很大好處,在現金流方面而言,先收錢,一年半載甚至三兩年(遠期樓花)之後才交樓,即是用買家的錢幫發展商起樓,避免動用大筆資金或向銀行借錢。 在物業買家方面,如果缺乏完善規管,投資風險是有的,因為不是「現貨」,有可能「貨不對辦」,除了有現金流、銀行按揭、利息等風險之外,還有例如發展商的誠信、當地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爛尾樓及縮水樓等潛在風險。但是,由於香港的樓花出售制度頗為完善,上述風險是受到合理控制,令買家利益得到足夠保障。
近年有一手樓速銷,不少買家選擇自己聘請律師獨立代表,做法相當明智,事實上,曾經有小買家在交易手續過程中,與發展商起了爭抝,例如在交易時間上,付款責任上,小買家被發展商律師要求另找律師。
從過去事例證明,買方與地産發展商分聘律師,在轉讓手續時,可以避開利益上衝突。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畢竟,發展商和小買家雙方的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有衝突,出現爭議,大家同一個律師是無可能確保公平解決的,更何況,該律師行是由發展商委派的,雙方關係深厚。
買家另聘獨立律師行,律師費各自負擔,十分清楚公道,各自有律師代表自己利益,亦是應有原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