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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投(拍賣)物業承擔風險

所有競投者應委託其代表律師在拍賣前對其競投物業之業權及契據進行查察。

競投者如未經查察而在拍賣會競投物業應自行承擔其風險,任何買家於拍賣師落鎚後必須接受其競投物業之業權及契據並不能對其物業之業權及契據進行質詢。而物業之有關契據,在拍賣前可在賣方律師樓供買家查。

競投者應在競投前對其競投之物業已進行視察並滿意物業之狀況才作出競投,賣方並不保證物業並無違例之建築,加建或改建,亦不保證物業之興建符合建築條例,買家不得對物業之違例建築,加建或改建進行質詢或藉詞拒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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