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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物業的長命契 Joint Tenancy

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其中一種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誰有最長命的話,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長命契存有的明顯益處,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再加上死者的遺產已繳納了應繳的遺產稅或遺產稅已獲當局豁免(註: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註: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瓜份長命契業權的契據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瓜分後的業權,不但可以自由繼承,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市場上,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

聯名物業有一極大壞處,就是買賣必須要由兩人簽署方為有效,換言之,雙方如果有糾紛,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便會連累甚大,樓宇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都會造成極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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