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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與買賣雙方權益

房地產轉讓中合約效力的問題,為何在樓宇買賣中,雙方假如議定了買賣條件,便要以書面文字方式白紙黑字記敘下來,並由雙方簽署。

答案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這個答案不可以是錯,但卻有明顯不足之處。因為,如果從保障權益角度著眼,只算是一個証據或事實(Evidence and Fact)的問題,而樓宇買賣須以書面文字記述,卻有其法律上的含義。這便是房地產轉讓法中第三條所引申出來的,簽署以文字敘錄的合約,目的是使買賣雙方受到法律上最大的保障,而這種保障是純綷因應法律上的要求,而這種最大保障是包含了合約存有執行的效力(Enforceable)。這包括苦主可向毀約一方要求賠償買賣告吹後所引致的差價和其餘損失,甚至是強迫另一方執行合約條款內容,完成買賣。

以上法例的章節並無要求雙方都必須簽署該份合約,只是聲明被針對的一方(A party to be charged)必須曾簽名作實,換言之,誰個簽了名,便會對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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