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管理者(manager)
- 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增加資產,及設立“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
-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