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限聚令」(restriction order/ social gathering ban or prohibition)的要求,現行(27.11.2020)規例禁止市民於公眾地方,除非另有規定,例如是酒店房間或婚禮儀式場合,私人處所不合用。在限聚環境下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便是犯法。 相關罪行指出,任何人參與、組織受禁群組聚集(prohibited group gathering),或擁有、控制、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
「限聚令」是有三條不同的罪名,輕重不同:
- 參與 (participates)
- 組織(organise)受禁群組聚集,或
- 擁有、控制、營運(owns, controls or operates the place of the gathering)及明知容許(knowingly allows the taking place)。
葉謝鄧律師行許浩銓律師指出, 第一類的單純參與是最輕,會以定額傳票控告,每位2000元。但另外兩類,因為是「場地負責人」、「聚會的主事人」或「組織者」 , 罪行性質較為嚴重,判刑自然會較重。上述各種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聯同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機動部隊,於11月27日約8時突擊搜查觀塘區一間食肆。行動中,警員發現該食肆的宴會廳內多於40人,一名54歲姓蕭男負責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被捕。食肆內49名男子及9名女子(25至62歲),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條例》(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isease (Requirements and Directions) (Business and Premises) Regulation),警員遂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fixed penalty ticket)。
許浩銓律師指出,警方執法都是以巡邏「突擊」方式,另外是有人投訴「篤灰」,曾經有人在酒吧和在屋苑外違反限聚而遭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