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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一)

近日,有警員被控藏毒罪(價值660元俗稱 K仔的氯氨酮)罪名成立,結果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戒毒。警員事後向法庭求情說自己27年來為社會服務,亦多次拘捕毒販,為法庭在案件中作供,希望因此得到法庭輕判。
這番求情說話惹來裁判官的反駁和批評,法官指出,不能接受被告可以因為在法庭為多批毒品案作供而得到減刑,強調作供「係佢責任所在」,已前也有警察犯法定罪,而以「警察的工作」作求情理由,已經獲升任區院法官的沈智慧,也曾經在一完警員瀆職案中説過︰「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至今已成網民的金句。
很多人誤以為,向法庭求情,便是把被告人的「辛酸痛苦」和「貢獻成就」一一道出,便是求情。現實上,法庭內聽到的求情説話,大多數都是廢話,長篇大論,對判刑沒有影響,很多時候,是被告人心裡惶恐,希望可以「噏得就噏搏同情」,代表律師就只好照辦。
那麽,甚麽是求情減刑的好理由呢?其實很少,基本上,直接而又重大的理由,只有三個,是那三個呢?留意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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