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成數按「估價」而不是買入價
2021/01/02
決定樓宇按揭時要考慮因素 銀行貸款成數,是按自己「估價」而不是買入價,因此物業估價會直接影響可做按揭金額,若出現「估唔到價」,會失預算。 還款年期 利率釐訂的準則,是P加,還是HIBOR 利率調整後實施的時間 提早贖樓罰息及通知期 按揭手續費、律師費及火險費等。 敘造八成按揭貸款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提供按揭保險計劃,協助減輕有意置業人士的首期資金負擔。透過按揭保險計劃,核准賣方(銀行)可獲提供高達兩成的保險(可敘造按揭成數將因應按揭保險計劃產品的合資格準則而有所不同),讓銀行敘造高達物業估值八成的按揭貸款而無須承擔額外信貸風險。詳情請瀏覽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網址。
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
2020/12/30
欠債會破壞您的財務夢想和個人生活。 無論您每個月的信用卡餘額很小,還是看著大量的私人貸款,欠下巨債都無法使自己前進。 還清欠債和償還貸款需要決心和毅力。 這裡有一些關於如何快速擺脫欠債的技巧,其中一項是停止借錢,只還不借,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這只是用新債換舊債,仍然欠債,不是「還債」。 債務一筆清,在外國叫債務合併 (debt consolidation) ,有三個主要害處: 它不會自行解決財務問題。 債務一筆清並不能保證您不會再陷入債務。 可能會有一些前期費用,即手續費,一些債務合併貸款需要收行政費,財務中介亦會嘗試找方法收取你的費用。 您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
買賣樓和轉按,選「固定收費」fixed fee,置業有預算
2020/12/28
樓宇買賣同按揭方面,現在取消了「定額收費」,一些律師行轉而實行「固定收費」,例如按揭費用為$4500,不再根據貸款金額收費。 樓宇買賣的「定額收費」早在20多年前已經成為過去,現今律師在樓宇買賣交易中的收費是按照樓價而定,不再使用統一的「定額」,也就是不論選擇哪家律師行,都不再被固定收費,這樣對置業者來說更加公平,他們現在可以在律師費用上有更多的選擇權,同時也促進了專業法律服務的競爭。 時至今日,買樓、賣樓,甚至按揭的律師費用都可以進行自由議價。此外,首次置業者現在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律師,而不需要支付發展商的律師費用。除此之外,香港銀行公會已引入PAPT作為再融資融資的替代支付方式。我們已完成了超過300個再融資案件,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買方或業主做二按必須得到一按銀行同意
2020/12/23
買樓要做按揭情況十分普遍,但銀行在發放一按貸款(英文first mortgage or first legal charge)在買方完成物業買賣成交前,代表銀行的律師行,會在土地註冊做查冊,了解物業是否已經承造了二按或多重按揭。另外,即使做了一按,銀行的貸款合約或按揭契條款,會規定按揭借款人在承造二按前,必須先取得一按銀行的同意(bank consent)。 如果銀行發現違規二按個案,銀行要按金管局規定向客戶作出跟進,即是採取補救行動。 未經一按銀行同意下做了二按,等於為違反按揭契內的禁止條款,銀行有權追還所有欠款,甚至收樓。有銀行界人士表示,即使客戶存心隱瞞,銀行亦有機會將其找出,一經查證違規事實,銀行有權追收貸款,或直接加按息。 從事樓宇買賣按揭的葉謝鄧律師行陳婉明律師Sharon Chan 稱,「隱瞞二按風險極高,銀行為了確保自已遵守金管局規則,會以積極態度作出查冊,如果發現土地註冊廳有未經同意的二按登記,必定觸動銀行有所行動,例如立刻追收貸款,業主切勿這樣做」。
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2020/12/20
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不是。破產前逃避債項,即是令破產人的資産收縮減少,少了或消失了的該部分財産,債權人(即銀行、財務公司等)便無緣用它來填債。為了保障債主利益,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以下面半價賣樓為例,賣了的樓便會歸破產受託人名下,作破產資産用作攤還債主。 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債務人在某一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破産受託人便可根據《破產條例》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這是一項什麽的命令呢?便以將狀況回復到債務人不曾訂立該項交易的原有狀況,即是回復原狀或所謂還原,例如一間值1000萬的住宅物業,在破產前的一年,債務人以500萬即是以半價賣出,由於是市值的一半,即是「低於一般價值」了。 實例:英文科「補習天王」范浩揚(K.OTen)於2011年間便就此在破產法庭進行爭辯,事緣他被「英皇教育」控告違約敗訴後,在沒有把賠償支付英皇,便在2010年自行申請破產。范的財產受託人追查發現,懷疑范在破產前,將大約6000萬元財產轉移到母親名下。破產受託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轉移無效,並宣告財產是屬范所有,受託人有權接管。 因此,破產前資產轉移,十分危險,包括償還或低價交易或送贈,會變無效,必需留意時間上的限制,即使破產是迫不得矣,但不應惹起官司,影響破產期的生活,也會因此令破產期延長,最好問問富經驗律師。
法例對遺囑格式嚴,切勿自製
2020/12/13
自製遺囑,稱為 home-made will ,即是在未經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而寫下的一份遺囑,林璇律師説:「遺囑法律對遺囑要求極之嚴格,失效無可挽救,因此切勿冒險自製」。 另位律師謝連忠亦補充説,一份錯格式內容的遺囑,是後人爭產的罪魁禍首,比「沒有遺囑」處境更加差,風水師陳振聰與華懋公司代表的爭產案,當中便涉及一份「自製遺囑」,甚至被指是偽造。 因此,教人「自製遺囑」的言論是極之不理後果的。
按保人士要預留多少時間來完成交易?
2020/12/10
香港按證保險公司的統計,今年首9個月按保計劃的新批貸款金額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188%,而首9個月新取用之按保貸款宗數及金額亦同樣較去年同期增幅逾倍,證明置業人士因為按保協助,令買賣數量大增。律師建議買家須預留充足時間審批。 政府放寬按保,令置業者容易入市,家家受惠。銀行審批按保時間短極也要至2至3星期內。審批有資料充足,銀行才可以快批,怎樣做呢?申請人亦可先做好所有準備,收齊按揭所需支持或證明文件,便可以正式審批,準買家若果早點準備齊全入息證明文件,遞交按揭申請時就一同交給銀行,審批會更加快。從事樓宇業務的律師陳婉明(圖)說: 「按保人士要預留充分時間,來完成交易,一般仍建議由落訂簽臨時約到成交期,2個月或以上較為安全。 」
受害人可藉閉路電視或在屏障後出庭作證
2020/12/08
涉及嚴重性侵犯受害人的案件,向來是敏感的範疇,案件類別例如是強姦、非禮,受害人往往是案中的主要證人,甚至是唯一證人,其他的證人,例如是醫學證人,只是旁證,只有受案人是關鍵證人,被告定罪,必須靠受害人的證供。 檢控官的一方,按規舉,必須致力以關懷和尊重的態度對待受害人。除此,法庭更加要照顧受害人在庭上作供的處境,2018 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B(4A) 條和經修訂的實務指示開始實施,賦予法院酌情權,准許某些性罪行的受害人藉閉路電視聯繫方式或在屏障後作證,以及使用特別通道出庭,讓他們可以在沒有威嚇的環境下作供,並保護他們免於面對可能出現的難堪情況。 自新程序實施以來,受害人要求使用保護措施的審訊數目明顯是多了。
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二)
2020/12/06
那麽,甚麽是求情減刑的好理由呢?其實很少,基本上只有三個: 其一是第一時間認罪,即是在首次被法官問「你是否認罪」時,回答認罪,並同意足以定罪的案中事實。這也是最大的減因根據,連嚴重的販毒案或嚴重性侵案,也會因此獲得減刑1/3之多,這是法律賦予的。 其次是所謂「白手」,即被告首次犯罪,從未有過案底,嚴格而言,是因為被告或多因為一時學壞,犯法或有一時衝動,或被人「群壞」的成份,而法庭為此表現出「俾次機會,以後唔好再犯」。 最後是案件情節,同一個罪名,情節會有輕重,如果律師在庭上求情時,分析到事件的非嚴重處,找到事實作根據支持自己的説法,法官同意犯罪性質較輕,自然得到較輕的判罰。 刑事罪行後果可以好大,切勿隨便找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公司來查詢,這些公司沒有經營律師行的資格,身分穩蔽,犯錯無從追究,不是專業,自然不可能承擔專業責任,找這些人的人因此往往後悔莫及。
酒樓宴會廳違「限聚」58人遭票控
2020/12/02
根據「限聚令」(restriction order/ social gathering ban or prohibition)的要求,現行(27.11.2020)規例禁止市民於公眾地方,除非另有規定,例如是酒店房間或婚禮儀式場合,私人處所不合用。在限聚環境下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便是犯法。 相關罪行指出,任何人參與、組織受禁群組聚集(prohibited group gathering),或擁有、控制、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 「限聚令」是有三條不同的罪名,輕重不同: 參與 (participates) 組織(organise)受禁群組聚集,或 擁有、控制、營運(owns, controls or operates the place of the gathering)及明知容許(knowingly allows the taking place)。 葉謝鄧律師行許浩銓律師指出, 第一類的單純參與是最輕,會以定額傳票控告,每位2000元。但另外兩類,因為是「場地負責人」、「聚會的主事人」或「組織者」 , 罪行性質較為嚴重,判刑自然會較重。上述各種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聯同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機動部隊,於11月27日約8時突擊搜查觀塘區一間食肆。行動中,警員發現該食肆的宴會廳內多於40人,一名54歲姓蕭男負責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被捕。食肆內49名男子及9名女子(25至62歲),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條例》(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isease (Requirements and Directions) (Business and Premises) Regulation),警員遂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fixed penalty ticket)。 許浩銓律師指出,警方執法都是以巡邏「突擊」方式,另外是有人投訴「篤灰」,曾經有人在酒吧和在屋苑外違反限聚而遭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