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一)
2020/11/30
近日,有警員被控藏毒罪(價值660元俗稱 K仔的氯氨酮)罪名成立,結果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戒毒。警員事後向法庭求情說自己27年來為社會服務,亦多次拘捕毒販,為法庭在案件中作供,希望因此得到法庭輕判。 這番求情說話惹來裁判官的反駁和批評,法官指出,不能接受被告可以因為在法庭為多批毒品案作供而得到減刑,強調作供「係佢責任所在」,已前也有警察犯法定罪,而以「警察的工作」作求情理由,已經獲升任區院法官的沈智慧,也曾經在一完警員瀆職案中説過︰「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至今已成網民的金句。 很多人誤以為,向法庭求情,便是把被告人的「辛酸痛苦」和「貢獻成就」一一道出,便是求情。現實上,法庭內聽到的求情説話,大多數都是廢話,長篇大論,對判刑沒有影響,很多時候,是被告人心裡惶恐,希望可以「噏得就噏搏同情」,代表律師就只好照辦。 那麽,甚麽是求情減刑的好理由呢?其實很少,基本上,直接而又重大的理由,只有三個,是那三個呢?留意下回分解。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2020/11/25
離婚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在求學成長階段,父母在意子女的利益,希望把離婚帶來的壞後果減至最少,這是最常見自然的,但亦可能因為堅持「個仔跟我好」的緣故,而在法庭「爭撫養權」。然而,較多的案件是互相「傾掂數」,特別是因「外遇」因素而離婚的情況,有外遇一方會主動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或接受由對方負責子女的日常管養(daily upbringing),並以支付供養子女日常和教育開支作支持,即是贍養費(maintenance)。 因此,撫養權大戰的電視情節,現實中很少見,除非情節極端,如一方可能因精神狀況惡劣,對子女缺乏照顧能力,否則法庭亦不會願為二人的「家事」開庭審問。 撫養權又叫管養權,在臺灣叫監護權,雖然法庭有權過問、干預和決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誰,但法律上撫養權是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只要雙方沒法達成協議,才透過法定來決定,「和平協議」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要爭取撫養權,如何決定歸誰呢?注意「不是有錢就大哂」,法庭不會因為誰的收入或財富高就判給誰,而是考慮子女的最大利益、生活狀況和需要,簡單地說:由誰決定他的教育及將來、與他共同生活和安排他的起居,會較好呢?而不是問「誰人收入高、更加有錢?」原因是,即使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一直是個全職父/母親,但成功地證明自己是個適任的父親、母親,法庭也有把子女的撫養權判歸給他/她,而同時下令對方支付配偶和子女贍養費,令他們可以過安定的生活,即是證明法律上所要求的準則:「孩子最大的福祉」。
立遺囑人一日未過世,他仍有權隨時更改遺囑或撤銷宣告無效
2020/11/22
台灣一位七旬老翁,名叫吳伯,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訂立遺囑,將名下近約2,700萬港元財產分配給3名子女。兩子得知自己可承繼大部分遺產後,先後「變臉」將父親趕出家門,吳伯後來幸獲幼女照顧才能安享晚年。臨終前吳伯靠一招終極反擊,令兩名「不孝子」自食惡果,便是 修改遺囑內容。每月辦理數以十計遺囑的陳婉明律師指出,立遺囑人一日未過世,他仍然有權隨時更改遺囑內容,並把舊有遺囑撤銷宣告無效。 資料來源:https://wealth.hket.com/article/2796001?r=mcsdfb2
債冚債非辦法,應考慮「重組」或「破產」
2020/11/19
欠下巨債應該用什麽解決的方法呢?多年來曾經處理過無數的破產及重組很多申請個案的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孫楚雍律師指出「如果因為欠下私人貸款和卡數,令到自己無力償還,解決的辦法是透過重組慢慢清還,如果還款方案行不通,那麼就應該係破產」 。孫楚雍律師補充說「 透過借新錢以債冚債方式來對付是錯誤的」。 今年11月3日根據蘋果報導,便有一名男警員話自己多年前為咗結婚而借錢,之後就係因為還唔起以採用借一些新錢以債冚債方式來應付,結果欠債就像雪球一般越滾越大,13年內累積至超過100萬,為了延續這個以債冚債的不當處理辦法,他便先後向三間財務公司借錢,成功獲批合共43萬元的私人貸款,但是由於它是在隱瞞欠債過百萬(具體數字是135萬元) 的情況下去借錢因此便被財務公司認為警員申請借貸時有詐而報警。罪名是「意圖詐騙相關財務公司令自己獲益或令對方蒙受不利」。事實上,被告因為無法應付欠債的緣故已在2018年5月正式破產,始終無法避免破產的結局。 上述警員被控告三條罪名。與控方成功談判,再承認兩條控罪之下撤銷第三條,因為警員認罪願意承擔責任的原故裁判官就兩項控罪給予警員1/4刑期扣減,仍被判入獄4個半月,仍未能逃避坐牢的結局。
大律師是律師的「升級版」或「加強版」嗎?
2020/11/15
一些人以為大律師是由律師「晉升」的,這是誤會,雖然同是法律專業,但它們是不同行業,因此,向一名事務律師問「你幾時升做大律師」,會令聞者啼笑皆非。 專業法律人員分為大律師(barristers),通常也稱為出庭或訟務律師,英文advocate,另外便事務律師(solicitors),通常稱號是律師。 不論年資,大律師可以代表委託人出席任何級別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專業,他們還可以起草提交給法庭的文件並就個人專業領域的法律事務提供專業意見。 大律師需要獨立執業,且不會與客戶直接接觸。資深大律師可能被任命為御用大律師(Senior Counsel,97前叫 Queen’s Counsel);其他則稱為初級大律師 junior barristers ,或counsels。 事務律師 solicitors 同客戶處理簽訂有日常合同,其主要職責是處理各類事務例如樓宇按揭、離婚、破産、遺囑,他們也可以在高等法院擔任訴訟律師,只要他們具有相關的資格。 儘管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均有資格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但大部分法官是大律師。備受香港人認識的葉謝鄧律師行,便是事務律師,由於他們有律師同時具備律師以外的資格,如國際公証、中國委托公証人和婚姻監禮人,因此亦可以從事各類公證和結婚服務。
物業有名而要破產,對層樓影響極大,現實是如何?
2020/11/11
有聼過這種破産處境嗎?丈夫與妻子名聯名買入居屋多年,妻子家庭主婦,婚後一直零入息,雖然聯名,但丈夫負責供樓。5年前妻子欠下20幾萬卡數和私貸,申請左破產避免還債,四年後破產令終結,卻收到破産受托人通知,話要佢地賣樓還債。 問題: 💒妻子四年破産期滿仍要還債嗎? 💒妻子沒有供樓也有責任賣樓填債嗎? 💒如果一直拖,居屋會被賤價拍賣嗎? 💒有利息嗎?怎樣計算利息? 💒可以與破産受託人和解嗎? 💒可以分期還款嗎? 以上種種問題,是頗為複雜麻煩,處理失當,會令處境更加惡劣,由於牽涉頗大,應請教有經驗的律師。
樓宇買賣中「殺訂」?
2016/04/06
樓宇買賣中沒收訂金,俗稱「殺訂」 根據普通法的慣例,充公定金通常不會被視為一項懲罰性的賠償(penalty),因此法庭在適當的情況下,也會判處充公定金。 在李佩雲 訴 黃美賢 – [1997] HKCA 6; CACV000049/1997, 1997年9月4日案中,法庭同意在通常情況下,買賣雙方贊成支付樓價一成作為定金是合理的做法。但這並不是說,法庭必須判令毀約一方交付樓價一成定金作為賠償,賠償與否要看案情而定。 事實上,在以下兩宗普通法案例中,法庭並沒有頒令毀約一方須付樓價一成的訂金作為賠償。最重要和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雙方所同意付出的訂金,是否真正被雙方視為預計損失的合理賠償: ★ Lord Browne-Wilkinson大法官在Workers Trust and Merchant Bank Ltd v. Dojap Investments Ltd [1993] 2 All ER 370,及 ★ Lord Hailsham LC大法官在Liuggi Plantations Ltd v. Jagatheesan [1972] MLJ.89 這兩宗案件中,曾經提及合約一成的定金可被視為合理的賠償金額。
臨時買賣合約買家未能履行支付大訂的後果
2016/03/05
業主將樓宇交由地產代理招徠買家,買賣雙方談好條件,便會簽下一份所謂臨時買賣合約。 買賣雙方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方支付等同樓價5%上下的臨時訂金,必須於期限內與賣方簽訂「買賣合約」,並按支付支付大訂,若雙方未能就正式合約條文傾妥,買方仍要支付大訂。 若買家未能履行上述支付大訂的責任,地産代理提供的預印妥一般臨時買賣合約條文,都是令臨時合約終止,已支付的臨時訂金會被賣方沒收。 但要注意,臨時合約必須有請晣條文,指明在賣方沒收臨時訂金(俗稱細訂)之後不再追求買方,買方才確保沒有法律的其他手尾。 任何疑問,必須先行請教對樓宇買賣有經驗的律師。
什麼是平安紙、遺囑?
2016/03/05
遺囑又叫平安紙,是在生前訂立,立囑人去世時便生效,遺囑執行人便按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配,由於遺囑具備法律上的權威性,有效的遺囑是代表立囑人的合法意願,法律會予以執行,因此,遺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後人爭產。簡單內容的遺囑一般收費在1500元。 何時需要辦理遺囑? 只要年滿18歲,便可以訂立遺囑,不過年輕的時候沒有財產(除非是繼承得來),又未考慮到死亡,簽寫遺囑,就好像變成了老年人才會做的事。因此,基本上有了一定財產項目,又想留下給某些親人,便需要訂立遺囑。 律師辦理遺囑收費? 遺囑必須乎合法律,,即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的要求(如見証人、書面方式和簽名)、內容必須清晰,找律師代辦較可靠,因為人死了,遺囑便不能修改。律師辦理簡單的平安紙,一般收費約一千多元。 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要找「信得過」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 (Executor),避免財產被侵吞,或承辦人辦事不力。遺囑執行人因此往往也是至親,丈夫找太太作執行人便因此很常見。
買賣樓宇法律手續錦囊
2016/03/05
簽署臨時合約後盡快委託律師,於委託律師時議定收費 將臨時合約傳真或電郵至委託律師 賣樓 : 向律師即時提供按揭戶口編號,向銀行取契 賣樓 : 知會律師大訂和樓價尾數支票抬頭 賣樓 : 盡早將管理費按金單、最新管理費單和差餉單交給律師,於成交時可完成對數 買樓 : 將大訂和樓價尾數準備妥當 買樓 : 於成交日前預約律師簽妥新樓契和按揭契 買樓 : 成交後通知管理處轉名,可交由律師代為通知 買樓 : 向管理公司查證有沒有欠管理費和大廈維修開支,可交由律師代為查證 於成交日前買賣雙方驗樓,賣方於驗樓日前搬清物業中物件,只餘下合約中留下物件 提早知會律師如何交付鎖匙︰經律師樓或地產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