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造即取改名契
「即造即取」、費用平:$500
在香港改名,一定要找律師造一張改名契(Deed Poll),可以「即造即取」。費用亦平,$500便可以。造了改名契,便先行到入境處的人事登記辦事處換身分證,取了之後,便可陸陸續續將銀行戶口等等改用新名,入境處收費$420。
改名契是一份法律文件,內容只有一頁,由改名人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內容是自我聲明放棄使用舊名,以後改用新名。沒有改名契,入境處不會接受當事人用新名取得身分證,很多手續,如結婚、證書也就不能採用新名。因此,用新名,先造改名契。
出世紙上的名字是永久紀錄,不可更改,要證明出世紙的舊名和身分證上的新名是屬於同一人,便要靠改名契。其他舊有文件,如畢業證書、結婚證書,亦要用改名契證明是同一人。
字數最多是六個,用甚麼字並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字(即中文字、英文字),即使一些不文的字,也可採用,但現實上,沒有人會替自己改個難聽、不文或令人反感的名字。相反,改名的人是嫌自己的名字不好聽或風水命理而改名。
改名、改姓
小朋友(18歲以下)因未成年,要改名便由父或母來決定和簽署改名契。如果改姓,便要父母雙方都同意才可以。
姓都可能改,手續一樣,小朋友則要父母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姓名只是一項「人事登記」資料,只有英文名,沒有英文名是無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