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 避免法庭认证之手续,昂贵花费及防止遗产长期冻结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遗产
- 有隐密性,遗产资料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共记录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管理者(manager)
- 具伸缩性,设立人可依需要随时增加资产,及设立“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务时代为处理
- 非常不易反驳争辩,促进家族安定和谐
弊:
- 设立时须经过谨慎考虑所有个人家族财务计划、税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资产移转入信托的手续比较繁复
- 设立费用可能比前二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