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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四年期完,联名物业仍旧破产受托人托管,直至变卖套现

破产令对破产人的财产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在法庭颁布破产令後,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包括香港以外地方),连同破产人住所占有的业权份额,例如长命契利益,将会归属破产案受托人,兼且一直归属受托人直至到破产人的「破产产业管理完结」, 注意是「管理完结」而不是解除破产,所谓「管理完结」,即是变卖破产人的物业权益。也就是説,当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後,首次破产四年期完,仍然不可以取回破产人的单名/联名物业。破产解除後,只是不再是破产人身份,不用受到生活上的限制,四年「破产监」完毕;

破产人的受托人将继续为债权人的利益管理破产人未变现的破产产业。

常见情况是破产人拥有联名自住物业,按照法律,破产人物业所占的权益份额,仍会归属破产案受托人,受托人会尝试出售破产人的物业权益,然後把套得现金分发给债权人,买卖财产时,不论在破产眀四年内或之後,价格是根据买卖时有关财产的市值厘定,随市况变动。至於变卖套现,买家或出价一方,通常会是联名物业的另一业主,目的是在统一业权份额後,恢复物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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