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的资产转移,是否不受破产令影响?
不是。破产前逃避债项,即是令破产人的资産收缩减少,少了或消失了的该部分财産,债权人(即银行丶财务公司等)便无缘用它来填债。为了保障债主利益,法律规定凡破产呈请前五年之低於市价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产官可申请讨回,以下面半价卖楼为例,卖了的楼便会归破产受托人名下,作破产资産用作摊还债主。
债务人被判定破产,而债务人在某一时间与任何人以低於一般价值而订立一项交易,破産受托人便可根据《破产条例》向法院申请作出一项命令。这是一项什麽的命令呢?便以将状况回复到债务人不曾订立该项交易的原有状况,即是回复原状或所谓还原,例如一间值1000万的住宅物业,在破产前的一年,债务人以500万即是以半价卖出,由於是市值的一半,即是「低於一般价值」了。
实例:英文科「补习天王」范浩扬(K.OTen)於2011年间便就此在破产法庭进行争辩,事缘他被「英皇教育」控告违约败诉後,在没有把赔偿支付英皇,便在2010年自行申请破产。范的财产受托人追查发现,怀疑范在破产前,将大约6000万元财产转移到母亲名下。破产受托人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颁令有关转移无效,并宣告财产是属范所有,受托人有权接管。
因此,破产前资产转移,十分危险,包括偿还或低价交易或送赠,会变无效,必需留意时间上的限制,即使破产是迫不得矣,但不应惹起官司,影响破产期的生活,也会因此令破产期延长,最好问问富经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