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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物业的长命契 Joint Tenancy

联名购买物业的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俗称的长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谁有最长命的话,物业的全数权益便会全部归他所有,物业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物业的权益传受给所指定的受益人。

长命契存有的明显益处,就是业权会因死亡而自动转让,不用办理承办手续,最长命的人假如想将物业全部转让给另一人,不论是以正常买卖或以送赠方式进行,只须要在契据上写明其余的业权持有人已过世,并有死亡证,再加上死者的遗产已缴纳了应缴的遗产税或遗产税已获当局豁免(注: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注:根据《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2006年2月11日零时零分或之后去世,他的遗产将无须缴付遗产税)。

瓜份长命契业权的契据
假如长命契的业权持有人,希望将他在物业中享有的权益,交给后人来继承,并不是没有办法的。他必须做一份瓜份业权的契据,并向其他的业权持有人发出通知,继而将瓜分契据登记在田土厅的纪绿册,这样的工夫当然不会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办理就当然要找律师了,这样做亦可因此减少出错的机会。

瓜分后的业权,不但可以自由继承,理论上也可以进行买卖,当然,在市场上,买楼的人只会买楼宇的全个单位,绝不会无故只买入单位中的半份。

联名物业有一极大坏处,就是买卖必须要由两人签署方为有效,换言之,双方如果有纠纷,例如是就买卖的价钱或时间等等,便会连累甚大,楼宇不能按市场规律顺利卖出,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签了合约后却不愿签楼契,都会造成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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