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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买卖合约与买卖双方权益

房地产转让中合约效力的问题,为何在楼宇买卖中,双方假如议定了买卖条件,便要以书面文字方式白纸黑字记叙下来,并由双方签署。

答案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这个答案不可以是错,但却有明显不足之处。因为,如果从保障权益角度着眼,只算是一个证据或事实(Evidence and Fact)的问题,而楼宇买卖须以书面文字记述,却有其法律上的含义。这便是房地产转让法中第三条所引申出来的,签署以文字叙录的合约,目的是使买卖双方受到法律上最大的保障,而这种保障是纯綷因应法律上的要求,而这种最大保障是包含了合约存有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这包括苦主可向毁约一方要求赔偿买卖告吹后所引致的差价和其余损失,甚至是强迫另一方执行合约条款内容,完成买卖。

以上法例的章节并无要求双方都必须签署该份合约,只是声明被针对的一方(A party to be charged)必须曾签名作实,换言之,谁个签了名,便会对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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