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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是互相「倾掂」抑或「拗掂」?

离婚时,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在求学成长阶段,父母在意子女的利益,希望把离婚带来的坏後果减至最少,这是最常见自然的,但亦可能因为坚持「个仔跟我好」的缘故,而在法庭「争抚养权」。然而,较多的案件是互相「倾掂数」,特别是因「外遇」因素而离婚的情况,有外遇一方会主动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或接受由对方负责子女的日常管养(daily upbringing),并以支付供养子女日常和教育开支作支持,即是赡养费(maintenance)。

因此,抚养权大战的电视情节,现实中很少见,除非情节极端,如一方可能因精神状况恶劣,对子女缺乏照顾能力,否则法庭亦不会愿为二人的「家事」开庭审问。

抚养权又叫管养权,在台湾叫监护权,虽然法庭有权过问丶干预和决定子女抚养权应该归谁,但法律上抚养权是可以由双方自行协议,只要双方没法达成协议,才透过法定来决定,「和平协议」也是最常见的情况。

要争取抚养权,如何决定归谁呢?注意「不是有钱就大哂」,法庭不会因为谁的收入或财富高就判给谁,而是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丶生活状况和需要,简单地说:由谁决定他的教育及将来丶与他共同生活和安排他的起居,会较好呢?而不是问「谁人收入高丶更加有钱?」原因是,即使一方没有工作丶没有收入,一直是个全职父/母亲,但成功地证明自己是个适任的父亲丶母亲,法庭也有把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给他/她,而同时下令对方支付配偶和子女赡养费,令他们可以过安定的生活,即是证明法律上所要求的准则:「孩子最大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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